乒乓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乒乓球项目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等级称号依据运动员取得符合《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乒乓球项目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为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混合双打、男子团体、女子团体七个小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际和全国性乒乓球赛事的等级授予工作。其中全国性乒乓球赛事指的是中国乒协主办或参与举办的乒乓球赛事。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五条 符合总局颁布的《乒乓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运动员,方可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赛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等级称号授予流程
(一)公示:符合授予等级称号的比赛结束后,由青少部及业务部在30日内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授予等级称号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协会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并在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原则上每月公布一次批文。
第七条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但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应征得相关总会同意。
第八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九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等级赛事
第十条 除全国运动会竞技比赛、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锦标赛、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外,乒乓球项目全国比赛各单项须至少有33人(对)、团体须至少有17队上场参加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比赛各单项须至少有17人(对)、团体须至少有9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一条 全国比赛未单独明确可授予等级称号具体组别的,仅一个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省级比赛可授予等级称号的组别年龄须为13岁以上。
第十二条 团体项目未“达到上场要求”的运动员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一)全国比赛中“达到上场要求”指的是在中国乒乓球俱乐部比赛团体运动员个人积分排名须达到45%以上,个人积分排名计算方式须按照中国乒乓球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全国比赛、省级比赛团体“达到上场要求”指的是团体项目运动员个人须在淘汰赛阶段(不含小组循环赛和淘汰附加赛)至少有1场团体胜场记录。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制定乒乓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体育总局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 中国乒乓球协会对全国乒乓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实施项目监管,同时接受体育总局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乒乓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工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向中国乒乓球协会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须署名及联系方式或当面反映。
(一)举报电话:010-87188930
(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甲2号
(三)邮箱:ctta_qingshaobu@163.com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授予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的外国运动员。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