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乒超联赛2006赛季“自由人”流动办法
2006-03-01 18:29

一、流动原则

1.保证“自由人”运动员在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中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流动是制定本办法的基本出发点。

2.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国乒协于2006年1月20日公布的2006年度“自由人”运动员名单;

3.每个参与流动的“自由人”运动员须自愿填写申请表,声明遵守“自由”、“公开”流动的规则。不提出申请的“自由人”运动员,2006赛季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注册在除所属俱乐部以外的其它俱乐部;

4.在2006乒超联赛赛季中,每个参赛俱乐部最多只能拥有1名“自由人”运动员的注册权,除非俱乐部拥有的“自由人”均是所属俱乐部的运动员;

5.“自由人”运动员2006乒超联赛的赛季工资(含奖金)不得超过100万元(税前)。

二、流动方法

1.中国乒协于2006年1月20日公布2006年度“自由人”运动员名单;

2.根据“自由人”运动员自愿填写的《2006赛季乒超联赛“自由人”运动员流动申请表》,中国乒协公布参加流动的“自由人”运动员名单;

3.中国乒协于3月初召开2006赛季乒超联赛“自由人”运动员流动会议。凡有意参与运动员流动竞争的超级俱乐部均可参加会议。

4.“自由人”运动员的流动将逐个进行,其顺序由中国乒协确定。决定流动结果的是“租借费”,“租借费”没有上限,每次出价必须高于前一个出价,且出价必须是万元的整数倍。“自由人”运动员所属俱乐部可以出价与前一个出价相同。

5.给出一名“自由人”运动员“租借费”最终出价的俱乐部将获得该“自由人”运动员在2006赛季乒超联赛的注册权。出价相同时,“自由人”运动员所属俱乐部优先拥有该“自由人”运动员2006赛季的注册权。

6.“租借费”最终出价在125万元人民币(含125万元)以下时,“租借费”的80%为该“自由人”运动员的赛季工资(含奖金),20%给该“自由人”运动员所属俱乐部。“租借费”最终出价超过125万元人民币时,超出部分的50%归该“自由人”运动员所属俱乐部,其余50%平均分配给除“租借”俱乐部和“自由人”运动员所属单位以外的其它俱乐部;

三、为确保运动员流动工作的公正性及严肃性,2006乒超联赛“自由人”运动员流动会议将聘请地方公证处进行现场公证,并在现场签署中国乒乓球协会、“租借”俱乐部、“自由人”运动员,及“自由人”运动员所属单位的四方协议。

四、本办法由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