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乒超主场设定比赛场馆和器材布置的规定
2006-03-08 09:36

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2006赛季主场设定、比赛场馆和器材布置的规定

第一部分  主场设定

第一款 各参赛俱乐部对2006赛季的9个主场必须提前做好全部安排,并于5月8日前将全部比赛的主场地点上报主办单位。经审核汇总后,中国乒协将正式公布比赛赛程表。

第二款 每个参赛俱乐部必须设定一个“俱乐部主场城市”,该俱乐部2006赛季的9个主场至少要有5场需设在该主场城市。该主场城市原则上应在本俱乐部进行工商局或民政局注册的城市,也可在所属省、自治区的其它省辖市。如需将“主场城市”设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则必须经该主场城市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该主场城市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同意,并报经中国乒协批准。而且同样要执行上述至少要有5场比赛需设在该主场城市的规定。

第三款 各参赛俱乐部可以将不超过2个主场的比赛设置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隶属于直辖市或者是解放军的俱乐部如果把主场设置在直辖市,则可提高到不超过4场比赛设置到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四款 违反上述第二款规定的主场俱乐部,每违反一场将撤消中国乒协提供的6万元人民币的承办经费补贴,依次累计。凡违反上述第三款规定的主场俱乐部,每违反一场将被撤销中国乒协提供的5万元人民币的承办经费补贴,依次累计。

第五款 正式赛程表下发后,主场俱乐部要变更主场地点的,须提前10天报中国乒协审核,变更后的比赛场地必须仍然按照中国乒协的各项规定进行组织和布置。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必须于预定比赛日期7天前通知客队俱乐部。不论任何理由,每变更一场主场比赛地点将被扣除承办经费补贴1万元人民币。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比赛结束后的两天内,每个俱乐部可以提出下一阶段主场比赛的一场变动申请,超过一场时仍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款 乒超联赛各参赛俱乐部的主场应设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城市,个别俱乐部由于特殊原因要求将某个主场设定在中国大陆以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需在比赛日前三十个工作日(一个半月)向中国乒协提出正式申请,并同时将全部所需的文件上报中国乒协批准,逾期不报的将不再受理。中国乒协将根据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在2006赛季最多审批1至2个此项申请。

第二部分  比赛场馆和器材布置

第一款 比赛馆必须是正式的体育场馆,具有正式的观众席位,并且有1000个座位以上,禁止将比赛设置在宾馆、酒店、商场、餐厅等其它非体育场地进行。违反此项规定的每一场比赛将被扣除6万元人民币的承办经费补贴,并被罚款2万元人民币。

第二款 如果要在体育馆内场设观众席,则第一排观众席与外层挡板的距离不得少于2米。内场观众席不得多于3排,比赛背景板和最近的一排外层挡板之间不允许设置观众席。

第三款 体育馆内必须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经特殊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港澳和台湾地区)以外国家或地区举办乒超联赛的赛事,可以同时悬挂该国家的国旗,但两国国旗的大小和悬挂高度必须一致。

第四款 体育馆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6米长、8米宽、4米高。场地四周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第五款 体育馆赛场灯光照明度应不低于1,200勒克斯,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4米。地板必须使用经国际乒联批准的可移动型塑胶地板。挡板位置及数量均以挡板广告位置图所标明的为准。

第六款 体育馆应尽量配备独立的贵宾室,至少能容纳20名记者的新闻发布室,配有电话、传真机和复印机的记者工作室,两间运动员休息室,一间裁判员休息室,临场主裁判椅旁应设置麦克风。

第七款 体育馆要有必备的消防设施和条件,必须经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检查合格,以确保安全。

第八款 确保比赛期间的电力供应,并配有应急电力系统。

第九款 应尽量选择在公共交通便利的体育馆,有足够的停车位,设置电视转播车专用停车位,并有必要的安保措施。

第十款  体育馆应尽量配备电子大屏幕,并在比赛期间使用。

第十一款  体育馆必须配备冷暖空调,保证比赛期间场馆内赛区的温度保持在摄氏30度(含)以下,摄氏15度(含)以上。否则,将扣除该场比赛1万元的承办经费。

第十二款  体育馆设置球队席,每个球队席放置6张椅子。

第十三款  体育馆必须配备良好的音响系统和专门人员管理。

第十四款  主场俱乐部和承办赛区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比赛器材事宜,对由中国乒协提供的背景板、球台、球网、乒乓球、裁判员桌椅、地胶和挡板等比赛器材应精心运输、安装、布置和保管。

第十五款  所有比赛器材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乒协制定的场地布置图布置。

第十六款  本规定由中国乒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