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2006赛季乒超联赛广告的规定
2006-03-08 10:01

    为适应乒乓球市场发展要求,维护赞助商合法权益,加强联赛各项广告的管理工作,保证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广告经营管理权

第一款 中国乒乓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乒协)作为联赛主办单位对所有任何与联赛相关的广告具有独家经营权和管理权,有权审核确定相关广告的内容、规模、位置及设置等,对所有与联赛有关的广告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款 与联赛有关的广告包括但不仅限于联赛赛场场地(馆)中任何形式的广告,如冠名、横幅、地胶、裁判员桌椅、球台、球网、背景板、背景板两侧广告条、秩序册广告等。

第三款 中国乒协有权按照与第三者(含俱乐部)签署的合同酌情授权第三者进行与联赛有关广告的开发和经营,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广告要求

第一款 广告是乒超联赛市场商业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赛俱乐部和承办赛区应充分重视比赛场内、场外和各种媒体中的广告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第二款 乒超联赛中各项广告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若有违反行为,主办单位将按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款 主场俱乐部和承办赛区应严格按照中国乒协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指定的位置,以指定的方式完成挡板、地胶、横幅、背景板等广告的展示和摆放,不得擅自更改、挪移、遮盖、替换、增加、污损等,并于赛后妥善保管。

第四款 根据主办单位与各参赛俱乐部签订的承办协议,各参赛俱乐部获得的挡板广告,以及自行制作的海报、招贴画册等宣传品,其制作及相关费用均由各俱乐部自行承担。

第五款 2006赛季乒超联赛的全称为“2006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各承办赛区不能对此称号进行添加、删除和更改。如果承办单位要在体育场馆外或场馆内悬挂赛事名称主横幅、条幅、宣传海报等广告载体,必须以以下格式书写:“2006鲁能杯中国乒乓球俱乐部超级联赛(××××赛区)”。赛区前的命名字数不得超过4个汉字或英文单词。凡违反本条规定的主场俱乐部,每次违规行为将被扣除承办经费补贴5万元人民币。

第六款 乒超联赛每场比赛现场的所有广告,包括且不仅限于挡板、背景板两侧的广告条,地胶,条幅等,内容均不得与联赛受保护产品的广告内容相冲突。本赛季,各主场比赛现场中均不能出现除“安踏”品牌外的其它运动装备品牌任何形式的广告。除“红双喜”品牌外的其它乒乓球器材品牌任何形式的广告。“安踏”和“红双喜”的挡板及广告均由主办单位统一提供。

第七款 各主场俱乐部和承办赛区必须要在比赛开始前,按照承办协议将场馆内原有的,与乒超联赛无关的广告一律移走或覆盖。赛场中允许啦啦队出现为球队加油的标语牌。

第八款 每块挡板只能制作一次广告,凡更换广告内容的,必须更换挡板,严禁一块挡板做2次或多次广告。所有挡板广告严禁使用其它广告载体例如纸或布等,粘或遮盖在挡板上。挡板所使用的KT板均必须由联赛指定赞助商上海红双喜公司提供,俱乐部不得任意自行购买其它材料制作挡板。凡违反此项规定的俱乐部,每违反一块挡板将被扣除承办经费补贴1000元人民币。

第九款 乒超联赛比赛现场的相关广告规格、颜色、字体、字数如下(以下规格均为长×高):

第一条   地胶广告规格:大型:1.5米×1米;小型:75厘米×50厘米;

第二条 挡板规格:外层:1.2米×0.8米;内层:1.2米×0.6米;

第三条 挡板广告色标:

背景色:C:100;M:90;Y:0;K:10

广告内容颜色:如果刻字,使用山本991号颜色;如果喷绘,使用潘通415CVC号颜色。

第四条 每一块挡板上的广告内容不得超过6个汉字或汉字的汉语拼音或英文单词;如果只有图标则不得超过1个图标;如果是图标和汉字或英文单词的组合,则不得超过1个图标和4个汉字或英文单词。

第五条 内层挡板广告制作时,广告内容必须距离挡板的各个边缘10厘米;外层挡板制作时,广告内容必须距离挡板上沿5厘米,距离挡板两个侧沿10厘米。当使用多块挡板制作联体广告时,只需要最外侧的两侧广告内容距离挡板外侧10厘米。

第十款 每一个主场比赛,主场俱乐部和承办赛区必须使用由主办单位制作并分发的背景板,不得另行制作其它的背景板。凡违反此项规定,将被扣除承办经费补贴2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款  主场俱乐部和承办赛区必须使用由主办单位下发的球网广告,粘贴在比赛球网上的指定位置,即分别粘贴在球网两侧超出球台边线以外的部分。球网上不得再粘贴其它任何广告。

第十二款  比赛用台桌沿、裁判桌椅和毛巾架上的广告均由主办单位统一制作和提供,各承办赛区和俱乐部均不能对这三处的广告内容自行添加、删除和更改。

第十三款  由承办赛区或俱乐部自行设计制作的赛区秩序册、宣传画和门票等广告载体上,可设置赛区赞助商的的广告,但也必须包含乒超联赛的标志和主要指定赞助商的标志。

第十四款  本规定由中国乒乓球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