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乒乓球协会关于第十三届全运会乒乓球项目群众比赛运动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4-21 16:44未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17年4月10日下发的《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各群众比赛组织参赛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17〕58号)和《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群众比赛项目运动员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体群字〔2017〕59号)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乒乓球项目实际,现就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比赛乒乓球项目运动员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群众比赛乒乓球项目预选赛的运动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群众比赛项目竞赛规程总则》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通知中关于参赛办法、参赛资格的有关规定。

  二、有下列经历之一者,不得报名参赛:

  1、在中国乒乓球协会专业运动员注册系统有过注册记录的乒乓球运动员;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行业体协等体工队有过正式编制的乒乓球运动员;

  3、参加过全国计划内16岁以上组乒乓球比赛。

  三、各参赛单位报名运动员必须为本省、区、市户籍,严禁跨省、区、市组队参赛。参赛运动员凭有效二代身份证及本人户口页原件报名参赛。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登记住址为准(须2017年4月10日前迁入),报名时必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的首页和本人登记卡页的扫描件。比赛期间运动员必须随时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供组委会和裁判员随时查验。

  四、各参赛单位应对本单位参赛人员认真进行资格审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体育主管部门要为报名参赛运动员出示非乒乓球专业运动员书面证明。

  五、中国乒乓球协会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要求成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小组,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

  六、报名结束后,参赛人员名单将在中国乒乓球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不再受理资格问题。

  七、对违反规定、在运动员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群众比赛赛风赛纪规定》及《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群众比赛乒乓球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此通知如与最终发布的竞赛规程不一致时,以最终下发《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群众比赛乒乓球竞赛规程》为准。

  特此通知。

  中国乒乓球协会

  2017年4月20日